標題: 台中市整體開發單元地區圖(一)第一單元至第七單元
net9797 (台中法拍屋-吳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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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20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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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整體開發地區(一)第一單元至第七單元


一.後期發展區變更為整體開發區於93.4.13內政部都委會第583次會通過,93.6.9內政部核定,93.6.15市府發布實施。
二.解除後期發展區開發限制後之整體開發地區,應依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發展優先次序原則,次第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優先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行辦理。
三.優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彙整開發意願,經各該開發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者,得向台中市政府申請由台中市政府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擬定細部計畫所需費用得列入重劃共同負擔。


計畫內容:

(1)整體開發區單元一安和於93年10月1日府地劃字0930156788
號函核准成立,已徵詢區內私有土地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之同意擬定細部計畫,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於95年11月14日經內政部都委會第646次會議審議定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公展說明會於96年8月16日上午10時西屯區公所舉行,於96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重劃計畫書、圖於97年3月12日辦理公告完畢,97年4月15日召開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成立重劃會,於工程規劃時發現福科路現況與都市計畫樁位有差異,訂於97年9月24日上午10時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建設處、交通處及重劃會至現場會勘。

(2)第二單元現已有黎明、群園、市政、龍門等四家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分別於95年3月3日經本府以府地劃字0950039385、0950039281號及95年10月19日府地劃字0950216244號、95年11月8日經本府以府地劃字0950232734號函核准成立,黎明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已徵詢區內私有土地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之同意,並將該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過半之名冊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核完畢。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已於95年11月20日經本府以府地劃字0950242691號函送都市發展處審議,於96年3月27日起至96年4月25日辦理公開展覽。有關重劃計畫書、圖於97年1月29日以府地劃字第0970014702號函核准並公告,於97年1月31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在該籌備會會址、西屯區及南屯區公所公告處公告30日。(有關群園、市政、龍門等三家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業經本府分別於96年12月17日經本府以府地劃字0960292661、0960292700及0960292686號函同意撤銷其籌備會。)97年3月12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成立重劃會。

(3)第三單元永春、新生等二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分別於93年11月1日及93年11月11日經本府以府地劃字0930095904、0930184097號函予以核准成立,其重劃範圍於95年3月2日與相關單位共同實地會勘完畢,永春自辦市地重劃籌備已徵詢區內私有土地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之同意擬定細部計畫,其細部計畫案已於95年9月18日發布實施,重劃範圍業經本府於95年11月21日以府地劃字第0950245619號函核定在案,重劃計畫書於本府96.1.5以府地劃字第0960002865號函同意辦理,其相關書、圖並於96年1月5日至2月4日公告30日,並於96年2月13日在南屯國小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惟會員大會紀錄未符合法令規定,未經市府同意備查。96年6月27日在豐樂公園3樓大禮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業經本府核准備查,其工程預算書圖亦經本府相關主管單位同意備查。

(4)第四單元新八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於96年5月28日經本府以府地劃字0960112614號函核准成立,已徵得地主人數、面積過半之同意,將函請都發處審議細部計畫規劃案,另南屯重劃籌備會亦於97年9月5日應補辦通知程序之資料送達本府現正簽核中。

(5)第五單元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於94年7月1日經本府以府地劃字094011699號函核准成立,94年8月14日府地劃字0940151271號函核定重劃範圍。已徵詢區內私有土地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之同意,於95年7月31日檢送該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過半名冊送審,審核通過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等相關資料移請都發處審議,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於97年6月2日發布實施,有關重劃計畫書於97年8月26日函送本府審核中。

(6)第六、七單元納入第13期公辦市地重劃,因位於南屯區、南區交通樞紐及捷運車站用地,列為本市12項重大建設之一,因本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率約40.20%、費用負擔比率約9.8%,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約為50%,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本重劃區需徵求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始得辦理市地重劃開發。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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